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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云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审计的校内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目标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隐患,提升治理水平。

第四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并按照学校要求和审计建议,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七条 对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学校相关部门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被审计单位推进整改落实工作。对于因学校整体体制机制原因导致的问题,学校相关部门同时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审计整改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告。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报告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直至整改到位。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和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审计整改问题严格跟踪检查。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处对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审计处应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定期向审计委员会主任汇报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并对未整改落实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可对整改情况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单位和事项,并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对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列为学校重点督查单位。根据审计委员会决定,学校成立审计整改督查组,对重点督查单位和事项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督查组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形成审计整改督查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相关部门推动落实审计整改情况;

(三)未按期完成审计整改的事项、原因及处理意见;

(四)审计整改督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审计整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建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学校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责问责。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而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应付的,如: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用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三)对审计人员和审计整改督查人员恶意诬陷、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会商机制。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学校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审计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整改内容,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整改工作责任,督促整改。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结果,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

(一)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任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纪委办·监察处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述责述廉的重要依据;及时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巡察办应将审计发现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四)财务管理处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人事处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被审计单位年度工作的内容;

(六)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健全内控机制的参考依据;

(七)各有关部门应将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审计整改结果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遵循积极稳妥、严格程序原则,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级有关审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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