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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成立学校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指导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作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对学校党委负责,受党委常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监督、指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强化学校内控管理,为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2人,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分别由协管审计工作的副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为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监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财务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委员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教育部内部审计政策规定,全面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学校审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学校审计制度体系建设;

(三)负责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四)审定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五)研究审计成果运用,监督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协调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六)审议决策学校审计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审计委员会签署会议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二)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对审计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与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致。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全体委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其他校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无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于会前将列席人员名单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三天将会议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并送达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涉及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作为落实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向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与会人员的,由本人申请回避,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需报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等相关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讨论过程、审议事项和结果,不得以各种形式散播会议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问责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涉及审计的重要事项和情况,应通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审计委员会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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